我们首先来看一个生活中的案例。
一、生活案例:
2020年1月20日,王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并支付彩礼、购买三金等,办理婚宴。结婚后,王某发现袁某精神状况异于常人,不仅打砸家中财物,还缠闹离婚,以致二人几乎没有共同生活,于是离婚。
而后,王某得知袁某在婚前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欺骗王某与其登记结婚,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现王某称因其向袁某支付彩礼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困难,要求袁某将全部彩礼及财物返还。
袁某称,彩礼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连三金也是王某同意变卖后用于家庭生活了,而且离婚协议也明确载明双方没有财产分割,故对于王某要求返还的彩礼、三金等均不返还。
二、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本案王某与袁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二人登记结婚后不久,就因经常争吵引发矛盾,并无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及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经历,即未真正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而王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本次婚姻给付彩礼60000元及为袁某购买价值不菲的金首饰,客观上造成了家庭经济更加紧张,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根据王某与袁某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未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袁某返还王某彩礼30000元。
对于王某主张返还的金首饰,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该首饰已在王某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变卖,故王某要求侯某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袁某返还的婚宴费用,因系王某与袁某举行结婚仪式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宾客产生的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王某彩礼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