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女儿遭中年大叔强奸,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无力介入,母亲选择痛打强奸犯!
17岁的叶婷婷早上醒来,发现自己赤身裸体躺在酒店的床上,旁边还躺着一个裸体的中年油腻男。叶婷婷赶忙逃离酒店,直到回家看见了自己的妈妈陈雪香,叶婷婷再也压抑不住泪水,向妈妈倾吐自己满肚子的委屈。
原来前一天晚上,叶婷婷和小邓、阿丹一起去了KTV,这两个人是她的表妹和表妹的男朋友。期间,阿丹表示要邀请自己的“大哥”来捧场,叶婷婷没说什么。等人到了才知道,这是个40岁的中年大叔李建雄。
李建雄一到就不停地给叶婷婷劝酒,同行的两人却不闻不问。令叶婷婷奇怪的是,她感觉自己很快就不胜酒力。再之后,就是文章开头的场景了。
后来的几天,李建雄多次给叶婷婷打电话,言语上进行骚扰、挑逗,并约她开房,均遭到了叶婷婷的严词拒绝。
母亲陈雪香劝说叶婷婷鼓起勇气去派出所报案,但令她们不能接受的是,民警在听取叶婷婷的陈述后,给出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叶婷婷向警方陈述事实经过的时候,手机响了起来,是李建雄!在民警的支持下,叶婷婷接通电话、打开免提,骚扰性的言论开始撞击在场所有人的耳膜。
然而,民警仍然坚持说证据不足,并认为李建雄电话里的语言是很正常的,妈妈和叶婷婷只能败兴而归。
陈雪香的弟弟及时地提出破局建议,称在下次李建雄电话骚扰时假装同意约他见面,实际上召集人手对他实施殴打。
计划很顺利地进行,在李建雄现身时,事先埋伏好的陈雪香和弟弟叫来的几个打手冲了出来拦住他的去向,对他拳打脚踢。
但事情远非如陈雪香预料地那么简单,李建雄挣脱起来逃跑,陈雪香立马大喊“抓住强奸犯”这样的话,现场群众积极响应。
一时间,上百人加入了对李建雄的围追堵截,很轻易地抓住了他,并大打出手。在这时,事态超出了陈雪香的控制。
当人群散开,瘫在地上的李建雄口吐鲜血。陈雪香见状赶忙拨打120,然而为时已晚。
【以案释法】
本案中陈雪香是出于“报复”李建雄的目的,召集人手殴打他,然而事态逐渐超出了她的控制,最后导致了李建雄死亡的后果。
在刑法上,陈雪香的罪行该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
笔者认为,结合陈雪香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在法理和情理上更说得通。
首先,在主观上陈雪香只是想给李建雄一个“教训”,并不希望他死亡的结果发生。从事后拨打120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陈雪香对致人死亡的后果也没有采取放任的态度,而是加以补救。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说,导致李建雄死亡的行为并不是陈雪香实施的,而是群情激愤导致的,已经超出了陈雪香的控制范围。
但是陈雪香以暴制暴的方式显然违反了我国《刑法》,不论其目的还是手段,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私自报复的行为与我国法律精神相违背,但不能过分苛责陈雪香,应当认定其行为出于过失,并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法官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了陈雪香5年有期徒刑。
大家一定很关心为什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叶婷婷一事不予立案,毕竟如果公安机关当时能够立案调查,也许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但公安机关也有其难处。强奸案的取证问题一直是非常困难的,并且在当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然无法立案。
笔者在此提醒:女性被侵犯后往往有强烈的厌恶心理,希望通过尽快洗澡来清洗掉身体上和心理上遗留的“污秽”,而这种情况往往导致证据的灭失。
因此笔者建议碰到此类情况的女生,一定要坚信错的是实施犯罪的人,摒弃受害者有罪论。不要洗澡,保留证据,及时报案,通过警察和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