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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案自首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算自首吗?

大贝壳说史
大贝壳说史
2022-09-07 10:03:48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或许,我们都曾听过这样一句话。坦白制度其实并不是空穴来风的,事实上它被规定在投案自首的条文中。自首和坦白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条件之一。那么投案自首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算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前两款就是有关于自首的规定,而最后一款是坦白的规定。这一条法律有几个细节,其一是“自动”。自动投案不是说完全依靠自身的意念,此“自动”是相对于办案人员来说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人员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投案,无论是亲戚规劝之下,还是犯罪嫌疑人专门为了减轻刑罚去投案,其自首的性质是不变的。

比如我们熟悉的药家鑫案中,药家鑫撞人后将被害人捅死,先是逃离现场,在警方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又否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后来在父母的带领下,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没有父母的教导,他可能就不会去投案,但是这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并不是重点,因为事实上是他的投案行为确实有利于警方侦破案情。

其二,“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在原地,甚至不需要自己报警,如果犯案人明知其他人有报警的举动,但是没有逃跑,停留在原地,同样也是主动投案的表现。

其三,投案后并不意味着就成立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意味着,对于关乎本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都需要按照实情来供述,如果警方一旦调查到自首时供述的内容与所查的证据不符合,那么同样无法构成自首。

对于投案自首的节点,理论上来说,只要司法机关没有完全掌握犯罪所有的内容,都有自首的条件和机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逃窜,随后又投案自首,这时只要他能够说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也可成立自首。甚至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刑后,又主动说出额外的犯罪情况,同样是自首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内容是随着自首者供述的内容来确定的,比如自首者供述了全部的案情,那么对他而言,一整个案件就是他可以被从宽处理的范围;如果自首者仅仅只是供述了一部分内容,那么这部分被供述的内容所对应的量刑就是他可以被从宽处理的范围。

关于自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法律文件的应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上述规定的含义是,除了非常严重的犯罪,以及规避法律制裁的自首者外,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罚。比如我们再来看药家鑫案,尽管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但是却没办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因为药家鑫犯案的主观恶意太深,他杀人的动机是为了掩盖自己撞人的罪行,动机是非常卑劣的。并且他杀的是素未相识的人,这表明在潜在意义上他有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因为在马路上,他可以撞不特定的人。如果在他撞人后都这么报复的话,将对社会治安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一法律文件还蕴含着一些潜在的法律规则,比如亲属以不同形式送犯罪嫌疑人归案,但是犯罪嫌疑人不能被认定自首——其实这一情节针对的一般是亲属将人五花大绑到公安机关。由于这种行为有逼迫的意味,并不能体现犯罪嫌疑人“自动”的心态,所以不属于自首,但也是司法量刑的依据之一。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刻意为了从宽处罚而投案自首。在审讯时能够明显看出其没有悔罪心理,像这类情况,在量刑时也会慎重考虑是否从宽处罚。因为自首从宽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自首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自首者的犯罪恶意较轻。如果自首者自首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惩罚,显然这样的思想恶意是很大的。

因此,投案自首不意味着一定会被从宽处理,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做出最公正的判决。法律之所以规定投案自首可以被从宽处理,一方面是为了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犯案人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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