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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老人摔倒可大胆去扶:“彭宇案”成为过去,那么你敢扶吗

呜吖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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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8:35:12

【案件摘要】

有一位法学家说过,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至今仍然争论不休,那就先让我们看看,当初到底发生了什么?

2006年的一天,南京的彭宇先生赶着去上班,按照彭先生的说法,彭先生在换乘公交时,发现一个倒地不起的老人,彭先生就和一位路人一起将老人送进了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是见义勇为。

那位倒地的老人叫徐寿兰,当时已经70多岁了。据她讲,是彭先生将其撞倒的,要求彭先生赔偿医疗费十万元。并将彭先生告到法院。

这本是一件简单的民事案件,引起社会哗然的主要是法院在判决书上的表述,主要有三点:

一是假如彭先生是做好事,就要抓住那个把徐老太太撞倒的人,不能光是把徐老太太扶起来。

二是彭先生在医院等到徐老太太家属后没有离开,与社会情理相悖。

三是彭先生在医院在垫付了二百多元钱款,一直没有要徐老太太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彭先生和徐老太太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而当时的主审法官正是根据以上三点,判定要彭先生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用。

从该法官的判决依据上可以看出,在判决书上一是说彭先生好事没有“做到位”,没有抓住那个撞倒老人的人。二是将老人送进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是好事“做过了头”,不符合“常理”。

此判决一出,引起全社会一片哗然。这份判决传导出的观点就是,扶起被撞倒的老人本是件好事,但好事如果没做到位,或者做过了头,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从而在社会上引发了老人摔倒,到底该不该扶的争论。

后经二审调解,由彭先生赔偿徐老太太一万元,其他情况双方都不予公开。现在“彭宇案”的判决已经过去十几年了。徐老太太已经于2010年去世了。而彭先生在二审后也离开了南京,从此销声匿迹。当时的主审法官,也在事后被调离了法院。

事情看似结束了,但这份判决给全社会带来的道德冲击却是深远的。

【以案释法】

关于这起案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道德层面,那么,我们从法律上又应该去如何解读呢?这里需要了解三个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谁提出来诉讼,谁就要拿出证据。

从本案来看,徐老太太告彭先生撞倒了自己,要彭先生赔偿医疗费用。那就应该由徐老太太拿出,彭先生撞倒自己的证据。但从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徐老太太并没有拿出直接的证据,证实就是彭先生把自己撞倒的。所以,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违背了这一原则的。

1.彭先生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见义勇为”呢?

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由非常明确的规定,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当我们发现有人犯罪的时候,不顾及自己的安危,出手制止犯罪分子的行为。这里需要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我们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或者别人的利益,包括身体上的,财产上的。

二是我们出手制止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比如很可能会受伤之类的。

三是要实施了同犯罪进行斗争的行为。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见义勇为不单单是指同犯罪贩子做斗争。如果在救灾、抢险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也同样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的彭先生的行为,虽然不是在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但他与徐老太太素不相识,见到徐老太太摔倒后,为了保护徐老太太的身体,出手相助,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2.那我们以后见了摔倒的老人,到底该不该扶那?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那?

这一点,我们国家在《民法典》里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假如,我们在抢救伤员的时候,不注意,把伤员又弄伤了,这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当然,如果不是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我们最好要先维护好伤员现场,尽量不要挪动伤员,以免造成对伤员的二次伤害,要等待专业人员来救治。

再有一点,假如我们是为了保护路人,被犯罪分子打伤了,那首先是要由犯罪分子来赔偿的,同时,被保护的路人也要做适当的补偿。

综上来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见到有老人摔倒,可以大胆去扶。

彭宇案已成为过去,时至今日看到老人摔倒你敢扶吗?